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陳定國
- 上訴人即
- 被告李韋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1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韋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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