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温文昌
- 原告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99號原 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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