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99號
- 原告
-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