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86號
- 原告
- 黃佳儷
- 被告
- 鄧肯企業社(即放鬆家居-SE DeTENDRE)
即廖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86 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第1 項前段、第6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位在宜蘭縣○○鎮○○里○○路○段000 巷00 號且營業所亦位於宜蘭縣○○鎮○○路○段000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對上開管轄法院亦無爭執,有卷附之107 年6 月29日、107 年7 月5 日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