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86號原 告 黃佳儷 被 告 鄧肯企業社(即放鬆家居-SE DeTENDRE) 即廖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86 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第1 項前段、第6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位在宜蘭縣○○鎮○○里○○路○段000 巷00 號且營業所亦位於宜蘭縣○○鎮○○路○段000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對上開管轄法院亦無爭執,有卷附之107 年6 月29日、107 年7 月5 日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