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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聖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