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0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09 號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給付租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6,4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