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陳定國
- 當事人賴勃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原 告 賴勃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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