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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賴勃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原   告 賴勃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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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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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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