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吳素鑾
- 被告
-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六簡字第224號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防水及清運工程承攬契約第20條約定:「因履行本契約訴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訂有合意管轄之法院,自應由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