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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99號

原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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