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 原告
- 佳合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瑜
- 訴訟代理人
- 張良印
- 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才
- 訴訟代理人
- 顏憶帆
- 訴訟代理人
- 吳弘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一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原告申報之108 年1 至8 月請款明細,及其所附單據;另應陳報108 年1 至8 月實際付款予原告之明細,並請說明各月份管理費係如何計算。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