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孫銘
- 相對人
- 孫讓
- 相對人
- 張榮一
- 相對人
- 孫吉男
- 相對人
- 孫俊朝
- 相對人
- 孫寳財
- 相對人
- 孫坤生
- 相對人
- 孫明達
- 相對人
- 黃秀雀
- 相對人
- 孫楷勝
- 法定代理人
- 孫瑋磷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惠
- 相對人
- 陳品叡
- 相對人
- 陳李勸
- 相對人
- 陳華堅
- 相對人
- 孫合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柒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六簡字第156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研閱,相對人若有訴訟費用之支出,應依主文所示提出計算書及相關收據,若未提出,或提出不完整,本院將依現有之資料為裁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