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22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 年度六簡字第222 號

原告
盈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訴訟代理人
羅富鴻
被告
岱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民國107 年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數批,屆至請款日經告請求付款項,被告交付有被告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32,900 元,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7 月31日之支票1 紙作為支付部分貨款之用,詎屆期經提示票據卻遭退票處分,合計原告共有341,402 元尚未付。為此,乃依票據及買賣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分別依票據及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4,402 元,及其中232,900 元自107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08,502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25日(本件起訴狀於108年8 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故自寄存之翌日起算10日,即於108 年8 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22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