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原告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代理人
羅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風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