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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原告
凌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300 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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