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六勞小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涵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發即耕鑫企業社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000 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 元(1,500 元-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