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原 告 佳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瑜 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顏憶帆 訴訟代理人 吳弘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一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原告申報之108 年1 至8 月請款明細,及其所附單據;另應陳報108 年1 至8 月實際付款予原告之明細,並請說明各月份管理費係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