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原告
佳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瑜
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顏憶帆
訴訟代理人
吳弘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一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原告申報之108 年1 至8 月請款明細,及其所附單據;另應陳報108 年1 至8 月實際付款予原告之明細,並請說明各月份管理費係如何計算。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