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佳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59,952 元(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