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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劉珊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原   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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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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