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原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