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 原告
-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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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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