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陳定國
- 當事人劉珊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原 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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