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198號原 告 江泳錡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被 告 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緯 被告兼上一 訴訟代理人 曾士豐 被 告 喬義司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洋 被告兼上一 訴訟代理人 涂育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喬義司資訊有限公司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喬義司資訊有限公司及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被告喬義司資訊有限公司及丙○○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乙○○為被告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醬油公司) 之員工管理部經理,負責網路訂購相關事務,被告丙○○則為被告喬義司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喬義司公司) 之專業經理, 並負責為被告大同醬油公司設計網站。原告於民國( 下同) 107 年3 月15日在被告大同醬油公司網站訂購醬油2 瓶,並將其姓名、手機號碼、E-mail、地址等個人資料留於該網站,以便收受所訂貨物。詎料107 年7 月18日有臉書即FACEBOOK網友Jason Tsai以訊息告知原告,其於網路搜尋原告之動態,竟能搜尋到其個人資料,經原告及訴外人張嘉如於各搜尋引擎中輸入關鍵字搜尋,竟真能取得原告上開完整個人資料,原告除通知被告大同醬油公司外,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又被告乙○○於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中負責網路訂購相關事務,被告塗育愷於被告喬義司公司中負責為被告大同醬油公司設計網站,於執行職務中均有妥善使用或保管原告個人資料之義務,然卻未盡監督或管理之責,令原告之重要個人資料外洩,嚴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為共同侵權行為,與渠等之僱用人即被告大同醬油公司、喬義司公司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31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第195 條等相關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為演藝人員,係屬公眾人物,除各類商演外,演藝作品如電視劇:世問情、金家好媳婦、甘味人生、風水世家、你有念大學嗎、戲說台灣系列、絕命殺機、綜藝節目:命運好好玩、超級夜總會、風水有關係、天天樂財神、大尋寶家、私房話老實說、健康智慧王、外景節目:大陸尋奇等;又自上開事件時起,已發生多次疑似騷擾之情,甚至有不理性粉絲至原告住所送禮物,原告每每回家時便覺惶恐不安,深覺身心痛苦不堪,且被告大同醬油公司於事發後皆未積極主動聯繫原告處理善後事宜,實屬情節重大,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則以: 本件雖然是公司網站出問題,但被告大同醬油公司僅收訂單,系爭網站已委託被告喬義司公司管理,且伺服器也是掛在被告喬義司公司,又本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30704 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均無故意或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喬義司公司、塗育愷則以: 自被告喬義司公司從業五年以來,從沒發生過這件事情,因為一時疏忽發生這件事情,並不是故意的,且被告喬義司公司事後已經立即進行維護、處理,並於當天把資料刪除。又原告甲○○並非知名演藝人員,只是一般演藝人員,而且從粉絲團訊息來看,只看得出粉絲好心提醒並,看不出粉絲騷擾原告,就算真的有粉絲騷擾行為,亦無法證明與喬義司程式設計疏忽有直接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乙○○於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中負責網路訂購相關事務,被告塗育愷於被告喬義司公司中負責為被告大同醬油公司設計網站,於執行職務中均有妥善使用或保管原告個人資料之義務,然均未盡監督或管理之責,致原告之個人資料外洩,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爰依個資法第29條、第31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第188 條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之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個資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1、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釋字第585 號解釋意旨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釋字第603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等事宜,具有充分之決定權,此乃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容他人任意侵害;倘無法定事由復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者,即屬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隱私權」。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亦有明定;且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即一般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之法律,凡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之權益為目的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90 、131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參以個資法第1 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則個資法之規範目的,當係為求個人權益之保障周全,而同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是依個資法第29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規定,凡違反個資法規定而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致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即推定為有故意、過失,至於加害人如主張其無故意、過失,依舉證責任倒置之原則,應由加害人舉證證明,以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5 條亦定有明文。 2、次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及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核閱原告提出之被告大同醬油公司會員專區、GOOGLE搜尋引擎所得資料等網頁截圖,能見原告之姓名、手機號碼、E-mail、住家住址等資料,勘認不特定多數人於被告大同醬油公司網站故障當時,若於GOOGLE搜尋引擎鍵入原告之姓名,即能獲得上開資訊,足證原告隱私權已遭侵害,自堪認定。又查,被告丙○○係被告喬義司之專案經理,負責被告大同醬油公司設計網站,其雖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我們經營五年來都沒有發生過,我們知悉後我們當天也就處理好了。不是故意的,當天收到事發狀況就立即處理」、「事情有發生沒有錯,當時檢查無誤,當下也立刻處理好,…是不可控因素,我們僅能事後補救。」云云,然其未提出對被告大同醬油公司網站資安防護工作之建置相關資料,以佐證本案原告個資外洩時,已對其所取得客戶資料建置有效防護措施,此外更乏資料可認其於本事件發生前,有為適當之資安防護措施。故難推認被告丙○○就被告大同醬油公司所取得客戶(包含本件原告在內)個人資料,善盡防護工作,以避免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足徵被告丙○○有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對原告個人資料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之過失。原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屬有據。 3、被告喬義司公司雖辯稱:本事件係因為被告喬義司公司一時疏忽而發生,並非故意的,且被告喬義司公司事後已經立即進行維護、處理,並於當天把資料刪除,其毋庸負連帶賠償之責云云。惟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亦有明文。另民法第188 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丙○○之行為既構成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復係以擔任被告喬義司公司之專案經理職務時,對被告大同醬油公司網站取得之客戶資料未建置有效防護措施,致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故原告請求被告喬義司公司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負僱用人責任,即與被告丙○○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應予准許。 4、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應與被告喬義司公司、丙○○連帶給付其所受損害云云,惟觀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0704 號不起訴處分書,認為本件係被告喬義司公司之疏忽,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並無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與行為,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意圖,而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處分書在卷可稽。且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伺服器是我們公司管理,大同公司是訂單、出貨,僅能夠就網站去管理,但是他們是沒有登入伺服器的權限,伺服器是我們公司處理,且我們公司也不僅處理大同公司,可能很多公司同時處理,但是就不知道是如何發生這個問題,僅能說是意外,我們也僅能盡快去處理這樣。」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足徵系爭網站之個資係由被告喬義司公司支配掌握,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對於個資被竊取或外洩風險並無控制能力,難認原告受有隱私權之損害與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未善盡對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行為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否則即有不當擴大企業責任之虞。是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大同醬油公司、乙○○應與被告喬義司公司、丙○○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核與前揭條文所規定得為請求之要件即有不符,自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喬義司公司、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1、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 項至第6 項規定;又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2 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計算。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及第31條定有明文。則因違反個資法所衍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之酌定,除被害人能證明其損害超過個資法第29條第2 項準用第28條第3 項所明定之最高限額以外,均應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於個資法第29條第2 項準用第28條第3 項之範圍內,為其賠償數額之相當酌定。再者,個資法第29條第2 項準用第28條第3 項規定所稱之「每一事件」,應以被害人個資遭「行為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之次數」計算,而「非」以被害人之個資件數計算;此觀法條明文以「事件」計算,而非以「被害人之個資件數(數量)」計算。 2、查原告於107 年3 月15日在被告大同醬油公司網站訂購醬油2 瓶,並於107 年7 月18日發現其個人資料於搜尋引擎中輸入關鍵字搜尋,能取得原告完整個人資料,嗣經被告喬義司公司於得知該事件後即修復系爭網站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徵原告個人資料遭外洩僅為單一事件。又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喬義司公司網站管理之疏失行為造成其受有50萬元損害之依據為何,是原告隱私權遭受侵害所蒙受精神上之痛苦,自有損害範圍不能證明之情形,參諸前揭法條說明,自應回歸個資法第29條第2 項準用第28條第3 項規定,以每一事件5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數額。 3、本院審酌原告為演藝人員,係屬公眾人物;被告丙○○為被告喬義司公司專案經理,而被告丙○○因管理系爭網站疏失,導致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等情,兼衡兩造身分、地位、原告個人資料隱私權及名譽受侵害之情節非輕,認原告請求被告丙○○、被告喬義司公司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2 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丙○○、被告喬義司公司連帶給付2 萬元慰撫金,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 項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被告喬義司公司連帶給付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