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傑
- 代理人
- 羅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風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風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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