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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3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28號

原告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328 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3元。

二、提出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劉峻麟之戶籍謄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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