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28號原 告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 328 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3元。 二、提出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劉峻麟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