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原 告 凌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300 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