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 原告
- 凌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300 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