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51號
- 原告
- 臣佑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慈恩
- 訴訟代理人
- 鄭銘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目色眼鏡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違約金360,000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72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