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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浧鋒工程行即黃智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聲 請 人 浧鋒工程行即黃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家工程行即滿劍英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二、應提出兩造簽訂之給付工程尾款協議書正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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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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