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
- 聲 請 人
- 浧鋒工程行即黃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家工程行即滿劍英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二、應提出兩造簽訂之給付工程尾款協議書正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