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27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27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林源
訴訟代理人
林佩芳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華
訴訟代理人
李駿鴻
複 代理人
李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9 年11月26日提起本件反訴(被告於109 年11月26日陳報狀載明不足部分新台幣8 萬6,170 元,提起反訴請求賠償〈見本院卷第172 頁〉),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