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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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