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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7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73號

聲請人
黃信男
相對人
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勝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用物,未據提出系爭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且未提出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可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資料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告於同年月11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為訴訟進行所必要,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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