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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1號

聲請人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全創欣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530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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