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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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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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