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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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