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能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