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