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定國
- 當事人即、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0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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