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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字第320號

原告
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聖
訴訟代理人
張瑞松
被告
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勝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前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廢止登記,有經濟部109 年11月23日經授中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廢止前被告公司之股東姜勝獻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嘉義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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