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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原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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