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陳麟文、唐榮華
- 原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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