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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唐榮華

  • 原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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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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