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牆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方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牆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