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方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牆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