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小調字第291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調字第291 號
- 聲請人
- 田納西書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標
- 相對人
-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