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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小調字第291 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調字第291 號

聲請人
田納西書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標
相對人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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