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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浧鋒工程行即黃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家工程行即滿劍英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二、應提出兩造簽訂之給付工程尾款協議書正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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