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83號聲 請 人 浧鋒工程行即黃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家工程行即滿劍英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二、應提出兩造簽訂之給付工程尾款協議書正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