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鈺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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