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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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