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