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5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瑜 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