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原 告 康正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維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創欣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4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