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 原告
- 康正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維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創欣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4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