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劉珊珊
上列聲請人與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六小字第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三月十二日、四月七日等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即上訴至虎尾庭,懇請法院准許申請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六小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