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珊珊 上列聲請人與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六小字第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三月十二日、四月七日等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即上訴至虎尾庭,懇請法院准許申請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六小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