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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陳定國

  • 原告
    鄭華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聲 請 人 鄭華盟 ○○○         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木圳等間請求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林素美之戶籍謄本。 二、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佳凌之戶籍謄本。三、張木圳之送達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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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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