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

聲請人
鄭華盟

○○○         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木圳等間請求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林素美之戶籍謄本。

二、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佳凌之戶籍謄本。

三、張木圳之送達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