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1號聲 請 人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全創欣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530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