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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調字第559 號

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559 號

原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請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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