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劉珊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訴字第1號原   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及擴張聲明,致原告之訴非屬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8 之小額訴訟,而被告亦不同意(不合意)繼續適用原訴訟程序,故本院於109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當庭裁定程序轉換,改依通常程序進行,而原告擴張聲明後,本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有4,400 元未繳,自應予補足,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不得再以曾繳 1,000 元之訴訟費用,而請求繼續審判(小額程序已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國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訴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