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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訴字第1號

原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及擴張聲明,致原告之訴非屬民事訴訟法436條之8 之小額訴訟,而被告亦不同意(不合意)繼續適用原訴訟程序,故本院於109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當庭裁定程序轉換,改依通常程序進行,而原告擴張聲明後,本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有4,400 元未繳,自應予補足,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不得再以曾繳1,000 元之訴訟費用,而請求繼續審判(小額程序已終結),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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