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調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好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立捷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1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1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