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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相對人
沈亞芝

沈曉郁

沈永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亞芝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8,680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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