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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蔡宜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多利亞高級中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僅記載:「請求撤銷詐害債權」,未具體特定載明撤銷何人所為之何筆債害債權行為(聲明部分應依欲請求撤銷哪一個被告詐害哪一筆債權行為分項記載、補充),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素味香食品公司未扣取江昭憲新台幣(下同)3萬0,666元薪資;相對人達辰塑膠廠有限公司已預支方式短扣江昭憲薪資1萬6,339元;相對人維多利亞高級中學已預支方式短扣江昭憲17萬7,838元薪資,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4,8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維多利亞高級中學、達辰塑膠廠有限公司、素味香食品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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