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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温文昌

聲請人
總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詔鈞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970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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