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總旺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玉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詔鈞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970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2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詔鈞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970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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